西安市临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4
1、外商来临潼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1年至第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;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其中:出口企业享受"二免三减半"期满后,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先进技术企业享受"二免三减半"期满后,继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。
2、国内外投资商来临潼兴办的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,在2001年2010年期间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外商投资者以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%,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如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退还再投资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10%。
4、对在临潼投资兴办的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企业,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: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,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按"二免三减半"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5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方面的净收入免征营业税,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等"五技"收入,全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;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6、对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在各个方面给予最大优惠。